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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川卫规[2018]1号)
日期:2025-05-06 点击量:

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川卫规[20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5〕97号)、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4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础上,继续培养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疾病专科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临床或口腔类),拟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工作的医师或需要进一步整体提升专业水平的医师;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临床或口腔类),需要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有关单位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负责制订全省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

第六条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和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决议,组织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工作;

(二)负责制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组织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的审核、认定、评估及动态管理等;组织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招收工作,对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质量监控,公布相关信息;

(四)根据国家考核标准和要求,建立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体系,组织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并进行检查指导;

(五)负责组织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人员、师资培训工作;

(六)负责省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网站建设、维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数据汇总上报;

(七)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辖区内培训基地完成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文件精神,落实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协调、整合辖区医疗卫生资源申报创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满足本辖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

(三)负责本地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协助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培训基地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考务工作;

(五)完成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成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基地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全面参与的协调领导机制。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与培训对象比例大于等于1:100。

第九条 各专业基地成立培训工作小组,学科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所辖诊疗小组及培训相关科室专家组成,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在指导委员会的统筹管理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负责本专业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完成本专业培训任务。

第三章  培训基地管理

第十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及科室必须经过严格遴选、规范认定,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与能力。培训基地设在经过认定的、建有省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原则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符合条件具有专科优势的其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可作为协同单位,纳入相应专科培养体系,共同承担一定的培训工作。全科专业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达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国家级培训基地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省级培训基地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轮转培训科室等组成,专业基地负责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带教师资队伍。培训工作实行导师制,每名指导教师(导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不超过3人。

第十四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称“社会人”)由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社会人的人事档案统一交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或属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或由本人委托有关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培训结束后社会人自行择业。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协助培训对象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统一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综合评估。建立不合格基地退出机制。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八条 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的培训计划名额统筹协调,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儿科、精神科、妇产科、麻醉科等紧缺专业。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每年应将新招收的学员名单报省毕教办进行学籍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当年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训基地开展招收工作时,在满足培训基地基本招录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招录我省四大片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某一专科临床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负责培训档案资料的留存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培训年限一般为2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2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养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专科临床的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培训方式以参加本专科临床实践能力培训为主,按照国家和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和监控,成立院级专家督导组,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质量检查、评价与反馈。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培训师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师资(以下简称“培训师资”)包括专科医师指导教师、教学管理师资和专科医师导师。

第二十八条 培训师资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并取得师资合格证书。省毕教办负责开展师资省级培训,培训后考核合格者,由省毕教办颁发师资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专科医师指导教师需符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教学管理师资应具有在培训基地中从事专科医师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管理工作的经验。

专科医师导师从指导教师中选拔。

第三十条 培训基地应制订培训师资的遴选、培训、激励与使用制度,实行教学双向评价。培训基地对培训师资的个人素养、教学能力和教学管理工作效果进行年度考评,培训对象在出科考核后对师资进行满意度评价。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双向评价结果作为师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培训考核与颁证

第三十一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实施,结业考核全省统一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过程考核合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毕教办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过程考核是对专科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包括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完成,省毕教办负责提前公布考核工作安排。

第三十五条 结业当年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共有2次补考机会。已合格成绩2年(含)内有效。结业当年起2年(含)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通过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章  培训保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基地自筹、个人分担、社会支持等多元投入机制。培训基地应安排专项经费,并提供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师资,保障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奖学金等形式参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八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临床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同级同类人员相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 保证收入水平。社会人由培训基地视其学历层次、年级层别、职称取得情况、培训表现和临床工作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收入标准并承担全部培训补助,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在岗同等条件临床医生工资水平确定,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委培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除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外,培训基地应适当发放生活补助。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到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第四十条 支持教学活动。培训基地可按绩效工资政策建立教学津补贴项目,将带教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培训基地临床医师绩效考核、薪酬发放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个体行医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予以优先。已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级医疗机构,可试点将取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岗位聘用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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